在古代的中国,老百姓如果想要打官司,通常会直接向官府递上诉状。不过,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但由于没有检察制度,他们只能通过特殊的手段来寻求帮助,比如击鼓鸣冤。在明清时期,如果有重大冤情而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得到昭雪,那么百姓们就可以使用“登闻鼓”(即衙门前的鼓)来鸣冤,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报案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能随意报告自己的不满,因为女性的诉权在封建社会中是受到限制的。
法庭审判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古代,法官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独立存在,而是县令,他负责审理案件,并且他的判决往往会考虑到当地的人情和关系。此外,不同于现代社会,在古代口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而且为了获取口供,有时候会用刑,如笞刑。
尽管如此,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还有机会向更高级别的官员上诉,即便是在没有检察制度的情况下。这一点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司法监督机制。而直到1906年,中国才正式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