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官场审案与现代检察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然而,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老百姓打官司通常直接向衙门递诉状,而不是通过击鼓来鸣冤。
传统上认为,县衙前面的鼓最初用途并非为了百姓鸣冤,而是作为县太爷下班宣告的“下班铃”。直到明清时期,这种鼓才被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诉求。当时,如果百姓有重大冤情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得到昭雪,他们会通过击鼓来寻求高层官府或权贵伸冤。值得注意的是,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这种方式,即“击鼓不拦车”。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对外诉讼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体现了尊卑秩序和家族关系在法治中的特殊地位。而开堂审判也是合法的一部分,有时候甚至会用刑来获取口供,以竹子或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为例。
虽然清朝也允许公开审理,并且旁听者可以见证整个过程,但判决依据并不完全遵循律条,还要考虑当地文化和人情。在当事人不服判决后,可以向分巡道或者知府上诉,此时起到了类似于今日检察机构作用的情形。但是在中国真正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从1906年开始,当时晚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并颁布相关章程引入了法系式样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