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汉末年,政论家崔寔以其深邃的政治见识和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留下了一系列关于法制改革的重要思想。他的观点如同一把双刃剑,对于治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他认为“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这意味着在乱世之中,用重刑作为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他赞赏汉宣帝时期严格而峻厉的法律制度,因为它使得社会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对于汉元帝时期过分依赖儒术、宽松政策导致的问题,他则持批评态度,将其视为王朝衰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此外,他坚决反对频繁赦免罪犯。东汉后期,由于统治者的妥协和担忧,对犯罪行为采取了大量赦免措施,以缓解阶级矛盾。但崔寔不同意这种做法。他指出,“赦以趣□,□以趣赦”,即一次性的大赦会促使更多的人犯罪,而又被未来的一次大赦所释放,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得犯罪问题难以根除。他主张只有在十年以上之后才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赦免,以此来防止连续不断地鼓励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