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朝的法制体系中,指导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基于夏朝对“天”罚罪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商朝更加强调了神权和祖先崇拜。在这种宗教迷信文化背景下,商王自称是上帝之子,即“下帝”,而巫师、史官等占卜人员则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律也被赋予了一种神圣不可违背的特性,如以“天命殛之”来讨伐夏朝,以示其合乎天意。
刑事立法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神权法思想,即通过将统治者的一切法律活动归结为鬼神力量,使其更具威慑力;二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广泛应用占卜作为决策依据,这体现了一种以占卜为基础、超越常理的司法思维。
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一夫一妻制(含多妾)和嫡庶分明,以及继承制度从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再到嫡长继承制的变化,都反映出私有观念和家族利益逐渐影响着社会结构。
司法机关由商王掌握最高立法与司法权,其下设有中央 司寇负责审判工作,并且审判过程往往伴随着占卜结果,而非完全依靠人间智慧。此外,“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显示了当时司法人员在决定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灵验手段——通过占卜来决定案件结果。
监狱系统包括圜土、囹圄以及羑里,这些设施用于拘禁犯罪者,其中羑里即指河南汤阴县的一个地名,是一个著名的地方,与周文王被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