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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物品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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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的一部法令条例。它的编纂始于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后来依《唐律》编修法律,并在同年的年底修成。除此之外,还有《律令直解》将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此后,《大明律》经过实践考察再次修改和增删,最终在三十年(1397年)五月正式颁布。

《大明律》的内容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于篇首,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和〈刑律〉等部分。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局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的传统,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量刑上,《大明录》较为严格,对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罪轻者减轻,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罪重者加重。

在刑罚方面,《大明录》的刑罚种类繁多,其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以及其他如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而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行为,则予以禁止,这反映了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明录》的实施范围逐渐缩小,但其对中国乃至世界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清朝时期,即顺治三年(1646年),也基于《大明录》,颁行了新的法律体系——《大清剾示例》,这实际上是对前一份法律体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与完善,使得古老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政治制度继续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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