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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都市和文化揭秘古县衙鼓声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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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昨日,晏晶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在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人民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用以伸冤。

晏晶介绍说,在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由于无法获得正当机会寻求救济,所以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然而,这种行为并不轻易允许,即便是在咸丰时期,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而拦驾呈诉,也因兵丁阻挡引发冲突,被处罚至边疆。

媳妇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看来,将报告给长辈的问题描述为“告状”,这一做法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诉讼能力限制的一种表现方式,以维护尊卑秩序。

用刑套取口供也是合法。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在哪个朝代里,都存在使用刑罚以获取口供的情况。而这类做法在现代社会已经被禁止,但那时候却被认为是合理的手段之一。笞刑是一种常见且普遍采用的轻刑形式,它包括竹子或者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

法院开到院坝,有先例。不仅如此,就像现在一样,那些公开审理的大型案件也会吸引大量公众参与旁听。此外,对判决结果是否服从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因素影响。这意味着即便是在同一庭堂之内,也可能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向分巡道或者知府上诉,这就是一种较早形式上的“检察”作用。在那个没有正式检察制度之前,上述角色扮演了一部分检查功能,而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始于1906年。这一年9月份,《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发布标志着系统性的引入了基于欧洲、日本等国经验建立起来的心理原则与操作规则,从而改变了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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