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打官司的方式与现代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没有检察制度的情况下,老百姓是如何打官司的?县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而到了明清时期,这些鼓才被用来作为百姓鸣冤之用的铃声。然而,这种声音并非出自于对冤屈者的呼唤,而是一种对县太爷工作结束的提醒。
在古代,没有检察院这样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进行侦查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等职权都是不存在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官员是如何审理案件呢?
在清朝时期,老百姓报案通常会直接向官府递上诉状。而“击鼓鸣冤”这一行为,也被称为登闻鼓,是指当老百姓因为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而通过特殊途径找上层或权贵伸冤的时候使用。不过,有规定表明,只能击鼓鸣冤,不允许拦车诉冤。
咸丰年间,一位妇女因希望减免粮租而拦驾呈诉,此举引发了冲突,最终她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做奴婢。这说明,即便是在那个时代,上级也不能随意受到挑战。
此外,在封建社会中,对女性诉求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也是为了维护尊卑秩序。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县令即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用刑套取口供是合法的,因为口供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笞刑,即用竹子或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是一种常见且合法的手段。
虽然现在我们知道使用刑罚获取口供是不正当行为,但在过去,这样的做法很常见,而且完全合乎法律。此外,有些案件甚至不在正式法院里审理,而是在当事人的家里进行,如炕上法庭或院落法庭。如果判决不满意,可以向分巡道、知府申诉,那就是类似于现代检察制度中的监督作用了。但直到1906年,中国才真正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