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汗尊杯饮,盖无爵觞樽俎,及其后,庶人器用,即竹柳陶匏而已。这是在想象远古人类没有饮食器具的当初,恐怕常就地挖个小坑当饮器,用手掬水而饮。 礼记·礼运》中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汗尊而抔饮。(郑氏注云:虷尊,凿地为尊也。抔饮,手掬之也。) 《盐铁论·散不足》说:古者汗尊杯饮,盖无爵觞樽俎,及其后,庶人器用,即竹柳陶匏而已。这是在想象远古人类没有饮食器具的当初,恐怕常就地挖个小坑当饮器,用手掬水而饮,晚后才有竹木陶匏等人工制作之用器。其说大体不误。从器用发展史言,应数陶器的发明,对人类物质生活的意义最为深远。 传说有“神农耕而作陶;“舜耕于历山,陶于河滨”;“有虞氏上陶”。表明陶器的发明,与农耕定居生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吕氏春秋·君守》又有一说云:“昆吾作陶。”高诱注谓:“昆吾,颛顼之后,吴回之孙,陆终之子,己姓也,为夏伯制作陶冶埏埴为器。”《古史考》也说:“夏后氏时,昆吾作瓦,以代茅茨之始。”把陶器的发明推迟到夏代,完全不符合考古事实,至于瓦的出现,则迟至西周才有。清梁玉绳即疑之,谓昆吾“非为夏伯之昆吾氏”。我国最早的陶器见诸中原地区,河北徐水县南庄头遗址出土陶片,据测定距今约9700~10500年,到仰韶文化时期,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等大型原始氏族聚落遗址,已发现有专门烧制陶器的窑场。长江以南的江西万年仙人洞遗址和广西桂林甑皮岩遗址,出土的陶片,年代也均早到9000年以前的新石器早期。 陶器发明后,在很长的岁月内,一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炊煮和饮食用器。中原地区出土的早期陶器,如按传统分类法,大体有炊器鼎、罐,饮食器三足钵、圆底钵、碗、瓢、盘、盂及用于炊事的支脚,还有水器小口双耳壶等。到仰韶文化时期,炊器有罐、鼎、釜、甑等,饮食器有钵、碗、盆、豆、盂、杯、盘等,储容器有壶、罐、瓮、缸等,水器有小口尖底瓶。宝鸡福临堡仰韶遗址还出土了双釜与灶连体的釜灶,灶高40.5、最大肩径50、底径25厘米,两釜共一火门,灶顶设有排烟孔八个,利于吸风拔火,提高了烧煮食物的炉温效率和用火安全。荥阳青台仰韶遗址还出土了许多陶鏊,器如覆形平底盘,内壁附三足,据说是用来烙饼的干食器。到龙山文化时期,炊器有鬲、甗、斝、鼎、甑等,还出现了鬶、盉、杯、壶以及白陶酒器等。不少遗址还出有一种用来研块茎或根茎植物的食品加工器擂钵。 夏代承自河南龙山文化,陶器仍是当时贵族统治者乃至一般平民的日常主要生活用器,但制陶技术更显成熟,器型种类也丰富多彩。在夏人活动大本营的豫西地区,二里头文化是其代表性的考古学文化,炊器有三角足罐形鼎、乳状足罐形鼎、深腹罐、圆鼓腹罐、甑以及少量袋足甗;食器有斜壁平底碗、深盘矮圈足豆、敛口钵等;食品加工器有擂钵;盛储器有小口广肩深腹瓮、大口深腹罐和尊;水器有敞口大平底盆、敞口深腹盆、圈足盘、单耳杯;酒器有鬶、爵、觚,三期又有斝和长流青铜爵。另外,圈足簋、三足皿、四足方鼎、鬲等陶器是新见器型。 在晋南夏王朝重要统治区,考古发现的夏县东下冯一至四期文化,年代大体与二里头一至四期文化一致。其一期所见陶器有鼎、鬲、甗、豆、簋,小口尊、单耳罐、折肩罐、小口罐、双鋬罐、盆、甑、罍、瓮、敛口瓮、蛋形瓮、杯、器盖等18种;二期又增加了斝、小口鼓腹罐、大口罐、深腹罐、大口尊、盘、碗、四足方杯、盅等9种;三期以后又出现了缸、钵、爵、盉、壶、折腹罐、双耳罐、器座等,计达30多种陶器类型。但其炊器则一直以甗和单耳罐为主。东下冯炊器鼎少而鬲多,贮藏器常见蛋形瓮,食品加工器擂钵较少见,这些都有别于二里头器类,表明了夏代在炊煮饮食器具方面存在的地区性差异。 在山东和苏北一带,属于夏代的东方,这类差异也是很明显的。其代表性的考古学文化是岳石文化,炊器主要是陶鬶,斝、鬲十分鲜见,二里头有的觚、爵、甑、擂钵、大口尊等,岳石不见,岳石有的子母口三足罐、尊、盒等,则不见于二里头。豆、碗、盆、罐等虽然都有,具体形制和纹饰风格却很不同,特别是彩绘陶器,为岳石所独有。 至商代前期,常见陶炊器主要是鬲、鼎、甗、罐、甑等;饮器有斝、爵、盉、觚、杯等;食器有簋、豆等;盛储器有盆、瓮、大口尊、深腹罐、壶、缸等;食品加工器有擂钵。(图20)商代后期,饮器中陶爵、陶觚显著增多,陶斝锐减,另又增加了卣、尊、觯;食器中陶簋、陶豆数量大增,又有陶盘;盛器中陶盆、陶瓮明显减少,大口尊逐渐消失,陶簋大量出现。商代青铜器的大量铸造和使用,出现了许多制作精致的仿铜陶器,如安阳殷墟出土的敞口带柱、有流有尾、圜底带鋬陶爵,圈足陶觚,鼓腹带鼻陶卣,双立耳三足陶鼎,双立耳陶斝,敞口高圈足陶尊,均属上等仿铜陶器。饮器中酒器特多,反映出商人嗜酒的风习。 商代的“蜀”地,人们日常使用的陶器与中原地区有所不同,炊食器不用鼎、鬲,却有异形三足器,三空足分裆高而宽,似三个尖底杯粘在一个颈圈下,颈圈外又有一圈宽沿,犹如今之四川泡菜罈沿。又有小平底罐、高把豆形器、空足而瘦高之盉、高领广肩罐、马头把勺、簋、盘、长颈壶等。酒器有瓶形杯、平底觚、尖底杯、尖底盏等。商代的南方地区,江西新干新发现的大型商墓,出土青铜器480余件,陶器300余件,据说器物组合以炊食器鼎、鬲为主,没有中原常见的爵、觚、斝等酒器,似反映了“重食”的习尚,这与“蜀”地也是有其差异的。 商代陶制品已呈两极分化的极端发展趋势。作为一般平民使用者,种类趋于简单化,制作亦不精,常见的无非是鬲、簋、豆、盘、罐、瓿、觚、爵、盆等近十种。而贵族阶层享用陶器则趋于礼仪化,不仅造型众多,纹样别致,器类齐备,并且烧制工艺有新提高。如始见于龙山文化时期的白陶,在河北藁城台西、河南安阳殷墟、辉县琉璃阁,山东济南大辛庄等商代遗址均有发现,主要器种有鼎、爵、簋、尊、卣、觯、豆、盘等,是用高岭土作坯料,经1000℃左右高温烧成,质地坚硬洁白,纹样精细,是贵族专用的陶礼器。最早见之于晋南东下冯遗址西区龙山晚期文化层的原始青瓷器,在郑州商城、湖北黄肢盘龙城、江西清江吴城、河南柘城孟庄、辉县琉璃阁、安阳殷墟、河北藁城台西、山东济南大辛庄、益都苏埠屯、安徽肥西、来安等商代遗址都有出土,器种有尊、豆、碗、盆、盂、罐、瓮等,也是用高岭土作坯料,经1100℃~1200℃高温烧成,表面施釉彩,颜色有黄绿色、淡、灰绿色或浅褐色,吸水率小,扣之有清越悦耳声,这是在制陶工艺基础上的一大发明,也大体属于贵族享用品。 应看到,自有人工制作器皿以后,在最初相当长时期内,并无严格的炊器、食器、盛肉器、盛菜器、盛汤器、饮酌器、沃盥器等等的品类之分,一器多用和饮食不分现象,甚至到夏商两代依旧普遍存在。 如陶鬲,分裆三款足,利于受火,通常说法为煮谷食的炊器。《孔子家语·致思篇》云:“瓦鬲煮食。”然殷墟苗圃北地和大司空村七座殷墓出土的陶鬲,其内均留有鱼骨;另又发现其他一些陶鬲,里面留有羊腿骨或别的兽类肢骨,腹底尚存烟炱痕。可见,鬲不限于煮谷食,也煮肉类鱼禽蔬菜,凡荤腥素食不拘,一器多用。 斝,一般用为酒器,但陶寺遗址大墓出土陶斝,其内有盛猪头者。 盘,周代常用来承水,多与匜配套,用匜舀水浇手,洗下的水用盘承之。但早先是饮食或盛食器。甘肃永昌鸳鸯池一新石器时代墓葬,发现一个红陶盘,里面放着九件小陶杯,饮食时盘、杯配套,可供多人受用。夏商人又用来盛食。殷墟出土陶盘,其内有残留动物牲畜肢骨者;小屯M233墓内出土漆盘,也留有牛羊腿骨。 豆,圜底高足,上承盘体,《说文》云:“豆,古食肉器也。”河北藁城台西商墓M105,随葬陶豆,留鸡骨在其盘。殷墟出土陶豆,也发现盛有羊腿骨或其他兽类肢骨。可知《说文》所言确然。但此非绝对,《诗·大雅·生民》:“卬盛于豆,于豆于登,其香始升。”毛传:“木曰豆,瓦曰登,豆荐菹醢也。”孔疏:“木豆谓之豆,瓦豆谓之登,是木曰豆,瓦曰登,对文则瓦木异名,散则皆名豆。瓦豆者,以陶器质故也。”陶豆荐菹醢,范是咸菜、酸菜一类食品,醢是肉酱。说明周代不仅用陶豆盛肉食,也盛菜蔬。《周礼·冬官·梓人》云:“食一豆肉,饮一豆酒,中人之食也。”《孟子·告子上》云:“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表明在一般平民的生活中,陶豆既是盛食器,又是食器和饮器。 簋,传统说法谓盛煮熟的黍、稷等饭食之器。《说文》云:“簋,黍稷方器也。”偃师二里头遗址四期墓葬有陶簋出土,不少商代遗址也有发现,大都为圆器而非方器,即圆腹圈足。殷墟出上陶簋,里面有盛羊腿者,知不一定专作饭器。 鼎,《说文》云:“鼎,象析木以炊。”考古发现商代陶鼎或铜鼎,有的底下留有烟炱痕,是为炊器,但有的没有,是作食器或盛器用的。殷墟西区1713号墓出铜鼎四件,里面都有动物骨头。郭家庄西新近发掘的160号中型墓,所出的一件带提梁四足方鼎,尚留有未完全腐烂的肉食。殷墟还出过一件铜鼎,里面满装已炭化的梅核。鼎也有炊、食、盛多种实用功能。甲骨文和金文中有从鼎之字,器下作燃火形,器内有鼎实,并置一匕形,指批取食物意,有“烹于斯,食于斯”的意义,知炊器的鼎又兼作食器,炊食并一体而不严分。这与礼书说的“羹饪实鼎”,把已煮熟肉羹放入鼎内,多少是不同的。《周礼·天官·内饔》云:“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亨人》云:“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郑注:“镬所以煮肉及鱼腊之器,既熟,乃普于鼎,齐多少之量。”在这种场合,鼎已非炊器,成为专门的盛食器,应是“炊食并体”向炊,食器两分的食俗变迁现象。 大体说来,物质生活的丰富和饮食之礼的确定,是器类繁化和器皿专用化的促动力。如酒的产生,导致了各种专用酒具爵、觚等的渐出。二里头遗址曾出上一件铜爵,其爵底有烟熏痕。说明既是饮酌具,又是温酒器,夏代在酒具的实际使用中,仍维持有“煮饮不分”的特色,可见器皿的专用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渐进的过程。 总之,器皿之作缘出生活实践经验积累,器皿之用视实际使用需要而为,初无定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丰富和饮食生活的充实,器类也日益繁化,器皿功能渐有细分。夏商人们膳食观念和进食方式的演进,渐为各类器皿向专门化的深层次方向演进,起了约定俗成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