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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制度与司法制度历史介绍类比于宣德时期的和谐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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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即吴王位时,便设置了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他指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不得委靡因循以纵奸,不得假公济私以害物。”

洪武十三年(1381年)罢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大理寺卿一员,以及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三库各一员。这一系统包括了监督中央六部百官以及地方官吏的职能,并且对皇帝负责。在这一体系下,对任何官员或机构进行调查检举都非常严格。

除了都察院系统外,对应于中央六部,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内外所上章疏下,都分类抄出,并驳正其违误。而对于所有引选书凭之制,以及考验及刑罚,都有详细规定,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在明代,这些监察机构不仅在政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明朝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体现了一种严格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在那个时代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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