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揭秘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鸣冤之用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衙门作为官府的象征,其前所设的鼓不仅仅是宣告县太爷下班的“下班铃”,而是有着更深远意义。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然而,这种情景是否真的存在于古代?今日,我们将一同探索这个谜题。
据晏晶介绍,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是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在那个没有检察制度的时代,对于如何审案以及老百姓打官司又是如何进行呢?
清朝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但由于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最终此事以首犯张伊氏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报道不是你想报告就能报告。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看来,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正是在封建社会对卑幼诉权的一种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在古代开堂或者升堂,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开庭,而县令即法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刚则提醒,不独清代一朝,在中国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而口供往往通过合理用刑,如笞刑等方式获得。
法院开到院坝,在清朝也有先例。当今社会与过去相比,或许大相径庭,但两者都允许公开审理案件,并且允许旁听者参与。但不同的是,当年的判决不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此外,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上级进行复核和申诉,这一点类似于现代检察制度中的监督功能。
不过,要知道,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在此之前,我国没有检察制度。不过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慈禧太后派载沣、端方等要员赴日本、欧美各国考察。出使各国的大臣归国后向清廷陈奏:“实行变法必先改定官制。”最终,在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并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系统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法系检察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了一个新的司法人力体系,从而逐渐走向了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