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县衙的鼓最初并非用来鸣冤,而是作为县太爷下班的信号。直到明清时期,这些鼓才被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百姓诉冤。在没有检察制度的时代,官员如何审理案件?老百姓又是怎样打官司的呢?今天,我们了解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但是在古代,没有这样的机构,那么官员们如何处理案件?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但事实上,这并不代表古代打官司一定要通过击鼓。实际上,清代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递送诉状给官府。而“击鼓鸣冤”或称登闻鼓,是指当正常程序无法解决大型冤情时,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张正义。
在清朝,有规定,只能通过击鼓来申诉,不允许拦车直接诉讼。这一规矩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于不同阶层人的权力限制。在咸丰年间,一名妇女试图减免粮租,但因为阻挡兵丁而引发冲突,最终遭受惩罚。
告长辈,如媳妇告公婆,也受到一定限制。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以维护尊卑秩序。在开堂升堂,即法庭开庭,就如今一样,由县令担任法官。
使用刑罚取口供,在古代也是合法的。而口供为最重要证据,用刑则是一种让罪犯招供的手段。笞刑,即用竹子木板责打背部臀部腿部,是一种常见轻刑。
法庭不仅公开审理,还允许旁听民众。此外,判决不仅依律条,还会考虑当地文化和人情关系。如果复杂影响大,则需推迟宣判。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向分巡道知府提出上诉,此时便有类似检察制度的角色出现。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当年晚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并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等文件,从而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法系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