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老百姓是如何打官司的呢?当时没有检察制度,官员是如何审案的?衙门前设立的鼓原本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是一种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才被用作紧急情况下的“鸣冤”使用。然而,这种想法在影视剧中常被误解为古代打官司一定要击鼓鸣冤,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上,在清朝时期,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向官府递交诉状,而“击鼓鸣冤”,也称为登闻鼓,是指在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的情况下,由于重大冤情而通过层级更高的途径寻求伸冤。有规定,只能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在咸丰年间,有一次妇女因为希望减免粮租而拦驾呈诉,最终引发冲突,被处罚。
古时候报案称为“告发”或“告状”,但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是为了维护尊卑秩序。在古代,用刑取口供也是合法的手段,如笞刑等轻刑用于责打犯人以获取口供。
法律体系虽然不完全遵守律条,但会考虑当地文化和人情关系。有的案件甚至是在院坝或当事人居住的地方进行公开审理,并允许旁听。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以上訴至分巡道、知府。此时,就有类似检察制度的监督进入司法程序。不过,在中国只有从1906年起正式建立检察制度之前,没有类似的系统性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