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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社会真的是那么黑暗吗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仅为了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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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仅为了鸣冤。明朝社会真的是那么黑暗吗?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这些妇女拿石头掷打兵丁后,被认为犯了“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张伊氏因此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在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是封建时期对卑幼诉权的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用刑套取口供也是合法。在现代社会,我们不能用刑进行调查,但在中国古代,用刑确实是一种常见手段。“笞刑”是一种轻刑,用竹子或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是让罪犯招供的一种方式。

法庭开到院坝,在清朝也有先例,就像现在一样,也会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旁听。不过判决不会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有的案件开堂不在公堂,而是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如今这类场景还可以找到,比如炕上法庭和院落法庭。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向分巡道或者知府上訴,这时候检察机制才开始介入监督过程。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前,由分巡道和知府扮演部分检察职责。

中国始于1906年实施了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这之前,我国没有检察制度。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慈禧太后派载沣等大臣赴日本、欧美考察归国后建议改革宪政,从而推动了这一变革。此次变革首先改定了官制,并引入了日、德等国代表的法系检察制度,使得系统性地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与作用。此举标志着我国法律监督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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