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用来鸣冤,而是宣告县太爷下班,相当于一道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这种鼓才被用于百姓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写诉状的情况下,通过击鼓寻求上层官府或权贵的帮助以伸冤。在那个没有检察制度的社会里,官员如何审理案件?老百姓又是怎样打官司的呢?
在我国历史中,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然而,在没有检察制度存在的古代,那么官方是如何审理案件?普通民众又是如何提出诉讼请求呢?
据晏晶介绍,清代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向衙门递交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的是当有重大冤情而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得到昭雪时,由于途径不便或者时间紧迫,便会通过这一方式向更高层次或权贵寻求帮助。
在清朝,有明确规定,只能使用“击鼓鸣冤”,不得拦车诉讼。咸丰年间,一位妇女为了减免粮租,就在皇帝路过时拦驾呈诉,但由于兵丁阻挡引发冲突,她最终因犯“殴差哄堂罪”遭到发配边疆作奴。
媳妇告公婆并不意味着她随意可以提起告状。在封建社会,对女性来说提起告状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是一种对卑幼(包括女性)口语能力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古时候开堂升堂即如今开庭一样,是由县令担任法官。但无论是在现代还是古代,用刑都是合法手段。在现代,我们不能用刑调查,而古人则允许合理使用刑罚,如笞刑,即用竹木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是一种轻刑。
法院甚至会公开审理,让老百姓旁听,并且判决不仅仅依照律条,还要考虑当地文化和关系。此外,不一定所有案子都在正式公堂上举行,有些甚至是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如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判决如果对方不服,可以向分巡道知府申述,上级干预。这就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一种检察作用,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分巡道知府扮演了部分检察职能。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当年的晚清政府为了维持封建政权,将派遣要员赴日本、欧美各国考察,他们归国后建议改革,使得1906年9月发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引入了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从而逐步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