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锦衣卫行使捕人之权,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首先,必须具备驾帖,这份文件需获得皇帝的亲笔签署方可生效。此外,即便驾帖已经取得,也不意味着即刻行动可取;其间还须经刑科给事中审批,以确保手续合规且充分。抓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极为繁琐,不容许任意随意。更有甚者,驾帖一律按“一人奉一帖”使用,不允许重复利用以防滥用。此前,在弘治至正德年间,锦衣卫被限制在京城内不得擅自出动,其牙牌背面甚至特制有“出京不用”四字明文规定。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多处衙门的会签要求,如五城兵马司、五军都督府衙门、刑部、大理寺及督察院等机构齐聚一堂进行审查,以免发生冒充行为。综上所述,只有其中的“缇骑”队伍才能真正称作是历史上的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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