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寔,字子真,涿郡安平人,是东汉后期著名的政论家和法制理论家。他的思想深受当时社会现实的影响,他主张国家制度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不应盲目地追求传统或外来的模式。在法律与教育方面,崔寔认为“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即刑罚和德教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作用。他强调在乱世需要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来维持秩序,如汉宣帝时期,便通过严刑峻法使得社会得以安定,而批评了汉元帝过于宽松的政策。
此外,崔寔对赦免政策持有保留态度。他认为频繁赦免罪犯并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犯罪行为,因为人们会觉得轻易就能得到赦免,从而更加不顾规矩做出非法行为。因此,他主张减少赦令颁布,以避免造成恶劣后果,并建议大赦一次应该相隔较长时间,比如十年以上。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对于改革和适应时代变迁的一种务实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