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用来鸣冤,实为官员下班的信号。明清时期才将其用于百姓急需申诉无法书面状子的情况。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审案的方式是什么?老百姓打官司又是如何进行呢?在我国,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是怎样审理案件的?老百姓又是如何向衙门投诉的呢?
敲鼓并不仅仅为了鸣冤,它原本是一种宣告县太爷下班结束的声音,就像现代我们使用手机铃声提醒下班一样。直到明清时期,这种声音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那就是当紧急情况发生而无法及时写上诉状时,用以呼唤帮助。
在封建社会中报警和控诉并不是随意的事情,一般程序是直接向衙门递交诉状。而“敲鼓鸣冤”也被称作登闻鼓,当人们有重大冤情却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解决,他们会通过这个方式寻求更高层次或权贵的帮助。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自由地控告他人。在清朝,有规定,只允许敲鼓鸣冤,不准拦车控告。这一点在咸丰年间就曾经遭遇过挑战,当皇帝从西陵返回京城,有一位妇女希望减免粮租,但她不顾兵丁阻挡,最终导致冲突爆发,被定罪发配边疆做奴婢。
媳妇告婆婆并不容易,在那个时代,即便想控告长辈,也需要宗族成员陪同参与,这体现了对卑幼者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
用刑也是合法手段。在开堂审理过程中,口供往往成为关键证据,所以有时候会合理使用刑罚,比如笞刑,就是用竹板或者木板打击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是一种轻刑。但这种做法现在已经不再适用,因为现代调查过程不能采用暴力手段。
法院还会公开审理大多数案件,让公众旁听,但判决标准既包括法律条款,又考虑到了当地文化和人情关系。此外,如果判决结果引起争议,可以进一步上诉至分巡道或知府办公室,这类似于今天的事实检查功能,但那时候尚未建立正式检察制度。
中国最早于1906年引入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而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这样的体系。当年的要臣考察日本、欧洲后回国建议变革政制,其中之一便是改进官僚体系。因此,在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诏书,并颁布相关法规,将日德等国法系中的检察制度引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