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影视剧中常见的击鼓鸣冤情节在古代打官司必备,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误解。原来,衙门前设立的鼓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相当于下班铃,而到了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审案方式有其特点。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被称为登闻鼓,当有重大冤情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上层官方或权贵伸援手。此外,有规定只许击鼓鸼,不许拦车诉冤。
咸丰时期,一名妇女希望减免粮租,便拦驾呈诉,这引发冲突,最终这位妇女以“妇女犯殴差哏堂罪”被发配边疆。这表明报案不是随意可行,也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诉权的一定限制。在那个时代,对媳妇告公婆等关系较近的人进行告发,还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以维护尊卑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用刑也是合法的手段。“笞刑”,一种轻刑,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是获取口供的一种常用方式。不过判决也会考虑当地人情和文化因素,不完全遵照律条。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找分巡道、知府上诉,此时就涉及到部分检察功能。在中国,只是在1906年才正式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而之前,即便存在类似监督机制,如分巡道和知府,他们并不构成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