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昨日,晏晶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
晏晶介绍了清代老百姓报案的一般程序:“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鸼也被称为登闻鼓”。只有到了明清时期,这种情况才发生变化。当时有规定,只许击鼓鸼,不许拦车诉冤。
咸丰时期,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她们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人,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看来,“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
用刑套取口供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开庭。但不同的是,用刑也是合法行为。“笞刑”是一种轻刑,即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这一点与现代社会不同,是因为口供在那时是一个重要证据来源,所以会采取措施让罪犯招供。
法庭开到院坝 清朝有先例,也会公开审理大部分普通民众可以旁听,但判决依然考虑当地人情和关系。此外,一些复杂或影响大的案件可能会推迟几天宣判。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分巡道或知府上诉,这类似于今天所说的“检察”。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当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系统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地方法系检察制度。这一变革源自慈禧太后的政策导向以及出使各国的大臣提出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