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昨日,晏晶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
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该妇女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介绍:“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告长辈,比如媳妇告公婆,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
用刑套取口供古代都合法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大臣即法官。大理寺和提刑厅掌管各级法院的大致审判事务。大理寺之所以名叫大理,是因为它负责处理与大臣们有关的大多数问题。在现代社会,我们知道不能用刑调查,但是在中国古代,用刑都是合法且广泛使用的一种手段。
庭外看办比如炕上听判 在宋元时代,有一部分情况会将庭外看办改成庭内听判,而有些则仍然维持着庭外听判。这意味着一些地方虽然有了正式法院,但是他们依旧保持一种比较原始甚至更简单易行的手段去解决争议。
如果当事方不同意裁决,他们可以向分巡道或知府上诉,这就是类似于今天我们的检察系统。但直到1906年,我国才开始真正建立起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此前,我们没有类似的机构来监督和检查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及违规行为。而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使得民众很难找到一个有效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正义感受得到满足,也无法确保法律能够公平无私地施行给每一个人,无论其身份如何高低,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待遇,并且享受到相同程度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