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相去甚远。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年代,官员审案的方式和老百姓打官司的途径都有着鲜明的特点。衙门前那声悠扬的鼓响,不是每个人想象中的“鸣冤”之声,它最初甚至不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而更像是一种下班铃。直到明清时期,这才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在紧急情况下,百姓能够通过击鼓来表达他们无法及时书写诉状的情形。
在那个没有检察制度的时候,老百姓要报案通常直接向官府递上诉状。据晏晶介绍,那时候叫做“登闻鼓”,只有在大冤情未能通过正常程序得到昭雪时,才能通过这个特殊渠道寻求高层官府或权贵伸冤。而且,在清朝规定中,只能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
历史上的一个著名事件就发生在咸丰年间,当时皇帝从西陵回京,有一位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但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最终这位妇女张伊氏被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发配边疆为奴。这不仅展示了封建社会对女性诉权的一定限制,也体现出法治面临的挑战。
古代开堂审案,与现在一样重要,但却有着不同的风格。那时候,“口供”是最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合理使用刑罚是常态,比如笞刑,就是一种轻刑,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在某些复杂案件,判决会推迟几天,以便斟酌决定。而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向分巡道、知府上诉,这一点似于现代检察机关监督司法程序。
然而,对于中国来说,只是在1906年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没有类似的体系存在。在晚清时代,为维持封建政权,大臣曾经派遣代表前往日本和欧美各国考察,并归国后提出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改定官制,最终导致了系统性的检察制度引入。此举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史的一个转折点,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