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管理公产房的工作由店宅务负责,他们不仅收租金、修缮闲置房屋,还要处理没收的户绝房产。这种房产是国家行政机关名下的公产房,也是公租房重要来源。
住进公租房的人并非经济最困难者。在宋朝,鳏寡孤独和因受灾而逃荒的人们通常被安置在福利机构和救济机构,而不是住进公租房。
与此不同的是,公租房的房租完全受到控制,不受市场波动影响,即便亏本也必须坚持。这一点曾经引起官员的建议,他们认为应允许私有财产随市场涨跌,但这意见遭到了宋真宗的强烈反对。当时他说:“增僦钱,但成劳扰,速罢之”,即禁止涨租扰民。后来,他直接下发文件规定,所有公共房屋都必须按照原定标准征收费用,一分钱都不准涨,对违规者严格追责,“违者罪在官吏”,谁要求涨钱就必将其严办,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