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的税收制度,包括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加派的具体情况。辽饷,又称新饷,从万历四十六年开始,每亩土地增加征收银九厘,共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在崇祯四年时,这一税率被提高到每亩一分二厘,总共征收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此外,还有关税、盐课以及其他杂项的加派。
崇祯十年,为应对民变费用,增兵十二万,加征“剿饷”,总数达到了两百八十万两,直至十三年停止。而在崇祯十一年,由于清兵入侵内地,杨嗣昌提议征发“练饷”七百三十万两。这一系列的加派措施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并成为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在清朝初期,即顺治元年,大理寺卿多尔衮发布了一道令旨,将前朝所有加派的赋税都予以蠲免。福临登基后,又重申这一政策,但实际上由于军费需要,不断有新的赋税被重新实施,如顺治四年的复征辽饷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官员私自另行科罚,使得人民负担更加沉重。
综上所述,无论是明朝还是清初,都存在着过度繁重的赋税制度,这不仅导致了人民生活水平下降,而且也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最终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