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衙击鼓最初并非仅为鸣冤,实则是宣告县太爷下班的信号。然而,这一用途直到明清时期才逐渐演变成为百姓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时向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的方式。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据历史学者晏晶介绍,清代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向官府递诉状,而“击鼓鸣冤”则被称为登闻鼓,用以昭雪重大冤情。此外,有规定只能击鼓鸣冤,不得拦车诉冤。
此外,在封建社会,对女性诉权有所限制,如媳妇告公婆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是为了维护尊卑秩序。在古时候开堂即相当于现代法庭,即县令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口供也是重要证据,但通过合理用刑来获取。比如笞刑是一种轻刑,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公开审理案件允许旁听,但判决并不完全遵循律条,还会考虑当地文化和人情。在复杂或影响大的案件中,判决可能推迟几天宣布。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分巡道或知府,此时部分检察功能由他们扮演。
中国始于1906年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以日本、欧美等国为参考。随着预备立宪谕发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颁布,使得基于日、德等国法律体系的检察制度正式引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