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昨日,晏晶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
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晏晶说:“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
咸丰时期,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有妇女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介绍:“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告长辈,比如媳妇告公婆,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
用刑套取口供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是由县令即法官主持。在现代社会,我们不能用刑调查,但古代允许合理用刑。
王志刚教授表示:“笞刑”是一种轻刑,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是最常用的刑罚之一。
法院开到院坝 清朝也有先例,将判决公开进行,并允许旁听。这与现在相似,但判决会考虑当地文化和关系,而非完全依据律条。此外,不复杂的大部分情况会当庭宣判,只有影响较大的需要推迟几天宣判。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才开始“检察”的过程。在没有检查制度之前,这些角色扮演了检察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近现代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当时慈禧太后派载沣等大臣赴日本考察新式政府体制,并引入了欧洲和日本的一些法律体系,最终建立起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