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中国,老百姓打官司并非像现代社会中那样简单。没有检察制度的时代,官员如何审理案件?老百姓又是如何诉说冤情的呢?据历史学家们所知,击鼓鸣冤并不始于为百姓申冤,而是一种更为平常的事物——县太爷下班的信号。在清朝时期,这个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小鼓才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即当紧急情况发生而无法及时书写诉状时,可以通过击鼓来寻求上层官府或权贵的帮助。
在那遥远的过去,没有检察院这样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情况,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等侦查机构进行侦查。而对于这些侦查结果,由法院独立作出判决,这种司法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然而,在封建社会中,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诉讼能力。比如媳妇向公婆告状,她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正是因为封建社会重视尊卑秩序,以维护这种秩序而限制了卑幼者的诉讼权利。
开堂审案不仅仅是在正式法庭上举行。在清朝,有些案件甚至会在当事人的居住地点开庭,就像是现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一样。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向分巡道或者知府提出上诉,此时便有了一种类似检察系统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的情形。不过,这样的检察制度直至1906年才真正开始建立起来,那是在晚清变革的一部分内容之中,为了适应外界环境和引入西方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在古代中国打官司并非易事,而且与我们现代理解中的“击鼓鸣冤”也不尽相同,它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