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在没有检察制度的情况下,官员是如何审案的?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在当时,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就像现在的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这些鼓才被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百姓鸣冤使用。在那个没有检察监督的地位,老百姓报案通常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是指那些有重大冤情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得到昭雪的人们寻求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不过,在清朝,有规定只允许击鼓鸣冤,不允许拦车诉冤。咸丰年间,一起妇女减免粮租的事引发了冲突,被视为“妇女犯殴差哄堂罪”,最终导致张伊氏被发配边疆做奴婢。这表明,即使是在那样的社会环境中,也有严格限制女性诉权的情况存在。
在古代开堂或者升堂,就是现代法庭开庭一样,县令扮演着法官角色。在中国古代,用刑都是合法行为,只要合理就可以使用。而口供作为证据极其重要,所以很多时候会用刑,如笞刑等轻刑,以此让罪犯招供。
对于公开审理案件而言,与现代相似,但判决不完全遵循律条,还会考虑人情、关系及文化。此外,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部分检察功能由他们承担。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之前,他们扮演了检察机关的一部分角色。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而之前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系统。在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大臣前往日本和欧美各国考察,并归国后提出了改革建议。随着预备立宪谕发布,以及《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颁布实施,我们开始系统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国家为代表的法系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