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衙门前那座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现代社会中的下班铃声。然而,在明清时期,这个声音才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它成为了百姓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写诉状时的鸣冤之声。在那个没有检察制度的时代,官员如何审理案件?老百姓又是如何提起公诉的呢?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情节:击鼓鸣冤,那么这就是打官司吗?其实不然。昨日,一位学者告诉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最初并非用于鸣冤,而是在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的诉苦之声。而且,那时候报案一般都直接向官府递上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是当事人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的时候,上层或权贵伸手相助。
而在清朝,有一条规定,只能击鼓鸣冤,不准拦车诉讼。这就像咸丰年间,当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阻挡引发冲突,最终导致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
媳妇告公婆,并非想告就能告。在古代,每次报案都是“告发”、“告状”,但对女性来说有着严格限制。她们必须有宗族人士陪同才能提出控诉,这些限制反映了封建社会对卑幼者的保护,以维护尊卑秩序。
而当局使用刑罚来套取口供也是合法的。在开堂或者升堂,即便是现在,也相当于现代法律中的开庭。不过,用刑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手段,让罪犯招供也是重要证据之一。而笞刑,就是竹子、木板责打背部、臀部或腿部,是一种常用的轻刑方式。
法院开到院坝,在清朝也有先例。同样开放给老百姓旁听,但判决并不完全依照律条,还要考虑当地的情感、关系和文化。有的案件甚至不再公堂,而是在犯罪现场举行,比如炕上法庭或院落法庭。一旦宣判,当事人若不服,可以找分巡道知府上訴,这时候检察系统开始介入。但直到1906年,我国才真正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