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的税收制度,包括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加派的征收,这些额外的赋税对当时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辽饷又称新饷,始于万历四十六年,为应对辽东军事需求而增加,每亩土地加征银九厘,总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崇祯四年再次提高到一分二厘,共得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此外,还有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得银六百六十万两。
崇祯十年增兵十二万,加征“剿饷”,总数达到了两百八十万两,并持续至十三年停止。崇祯十一年提议征派“练饷”七百三十万两,但这导致了激化的社会矛盾,使得民变更加频繁。在这个期间,对内库之帑金进行挪用以济急也成为常态,如崇祯八年出帑金二十万助剿饷,崇祯十二年出帑金三十万济饷。
三项加派不仅使得民众生活难以为继,也为明朝灭亡埋下伏笔。当清兵入关后,他们发布命令蠲免这些过重的税收。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和军费需求,这些政策并未得到彻底执行。在清初多尔衮边外筑避暑城时,又复征辽饷,并在顺治十四年将其编入《赋役全书》,实行“九厘额银”。尽管如此,在整个清代中,这些加派仍然从未被完全取消,只是名义上的减轻,而实际上地方官员常常私自另有科派,使得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