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打官司的方式与现代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没有检察制度的情况下,官员是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诉求正义的呢?
传统上,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县衙递送诉状。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如不能及时写好诉状,百姓会通过击鼓来鸣冤。这一现象在明清时期尤为常见。当时,衙门前设有鼓,用以宣告县太爷下班,这也被称作“登闻鼓”。如果老百姓有重大冤情却无法得到昭雪,他们会通过这个途径寻求高层官府或权贵的帮助。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随意告发长辈。例如,如果媳妇要告公婆,她需要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卑幼诉权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古代用刑也是合法的一部分。在调查过程中,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不允许使用刑罚,但在古代则允许合理用刑。笞刑是一种常见的轻刑方式,它包括用竹子或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
庭外判决和炕上法庭也是当时司法实践的一部分,有些案件甚至在院坝开堂,而不是正式的公堂。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满,可以向分巡道或知府上诉,这时候才涉及到一定程度上的“检察”和监督。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当年晚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并颁布相关法律文件,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法系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