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中国,老百姓打官司并非像现代社会中那样简单。没有检察制度的时代,官员如何审理案件?老百姓又是如何诉说冤情的呢?据历史学家们所知,击鼓鸣冤并不始于为百姓申冤,而是一种更为平常的事物——县太爷下班的信号。在清朝时期,这个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声音才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即紧急情况下的诉状递交方式。
在那个没有检察制度的情况下,老百姓要想向上层官府或权贵申述自己的冤屈,就必须通过正常程序提交诉状。而“击鼓鸣冤”则被称作登闻鼓,只有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昭雪的时候,才能使用这种方法。清朝有明文规定,只能使用击鼓鸣冤,不允许拦车诉讼。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随意提出控诉。在封建社会,对女性尤其是对媳妇告发公婆这样的行为,有着严格限制。这是为了维护尊卑之间的秩序和家族内部的稳定。
而当法庭开堂进行审判时,也有着不同的做法。虽然现在我们知道不能用刑逼供,但在古代,用刑确实是合法的一种手段。笞刑就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竹子或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以此获取口供。
同样地,在公开审理案件方面,也存在差异。当事人可以旁听案件,但是判决不仅仅依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的感情和关系,以及文化因素。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则可能推迟几天宣判。此外,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满,可以向分巡道或者知府上訴,这时候就涉及到了类似于检察制度的一些监督机制。
直到1906年,中国才正式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这之前,没有类似的监督机构存在。在晚清时期,为应对西方国家的压力和变革需求,大臣们开始倡导改革,最终引入了基于日、德等国法律体系的大量新政策与机构,其中包括了现代化后的检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