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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时代特征总结比喻如同一道禁令掩盖了官员们在工作地购房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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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唐朝卖房“先问亲邻”,五代十国规定,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你才能卖给其他人。宋朝规定得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假如你不问亲邻,亲邻发现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内向官府告状,可以要求以原价赎回,并重新出售,并以房亲为第一售房对象,再是四邻为第二售房对象。除非亲邻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钱,又无法询问,你不得不卖房,同时有见证人签字画押,有买卖合同,有缴税证明,有公章,那政府才不予追究。这是为了保护当时的宗族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基础是宗族制度,一切的地产,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都是个人与族人的共有物品尤其是房屋这种由祖上遗留下来的,这样做很可能伤害到其情感与利益。在维护这类基础制度稳定、减少宗族内部纠纷的情况下,当局规定在销售房屋前一定要先征求同意。此外,也为了便于亲近居民检举,从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简言之,即通过设置“亲近障碍”来减少住居交易增加居民迁移难度,使百姓固定在地方上,便于人口统计、税收征收以及案件勘破。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这是为了限制兼并平衡住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也有机会购买到房屋。此后,“实封投状”的方式被采用,即将地块底价公布给意向者,他们写出自己的报价放入信封中投入指定箱中,然后宣布最高报价者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明朝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地点购买住宅,将会受到打50大板、开除职务及没收财产清算。而清朝则继承并加强此法规,对旗籍人员也进行了限制,如被查出违反此条款,其财产将被没收至国家所有,而地方长官若未能及时报告,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明太祖朱元璋试图推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但最终因经济困难而失败。他曾试图解决南京和上海无家可归者的问题,但即使如此,他仍然未能实现这一目标。在他的晚年,他命令中央各级政府提供食物、衣物和住宿给那些没有这些基本需求的人民。但这个计划也因为高昂的成本而失败,最终导致他对此事感到失望。

标签: 商朝贸易与经济